《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发〔2015〕135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是指在芜湖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芜湖行政区域内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凡在异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须符合《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异地贷款申请:

(一)个人征信有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记录;

(二)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无法核实或与核查结果不一致的;

“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核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或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贷款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最高可贷款额度执行芜湖市现行贷款政策;贷款额度计算方式、首付比例、期限《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执行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及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缴存地中心对缴存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建部统一的格式)、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第五章   贷款的受理

   借款申请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资料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条   受理部门应严格依据《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   贷款受理经办人员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核实申请职工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及贷款情况;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受理异地贷款业务。

第十   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提交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等资料。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   还贷期间,如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发生转移,借款人有义务要求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对其公积金账户进行异地贷款标识并告知我中心。

第十   贷款结清后,由贷款发放部门出具《芜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并协助异地贷款借款人办理解手续。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操作细则》(房金委〔2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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